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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一杯酒,毁掉花季少女的光明
2026-10-26    来源: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大][ 中][ 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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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26

      案情回顾:2025年8月,叶某某(系化名)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在县城道路上逆向行驶,与同向车道被害人张某某(系化名)乘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,致张某某受伤,两车受损,造成交通事故。经鉴定,叶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2.64mg/100ml;涉案车辆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,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。公安机关认定叶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一场交通事故,酿成了无法逆转的悲剧。被害人张某某正值花季,虽经医院全力救治,仍遗留左眼视神经不可逆损伤、“左眼视神经损伤,左眼盲目4级”,构成重伤二级。

 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行驶,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,并负事故全部责任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,以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。最终,叶某某被审判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刑罚,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检察官释法:电动车不全是非机动车,酒驾红线不可触碰。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,以为喝酒后骑电动车没关系。法律对电动车作出明确区分:带脚踏、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/h,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,属于非机动车;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、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,驾驶此类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、上牌、持证驾驶,严禁醉酒骑行。

  法条链接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 【交通肇事罪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,因而发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因逃逸致人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 检察官提醒:酒驾从来不是个人小事。本该明媚灿烂的花季,却因他人的一杯酒,永远失去一片光明。所谓短途代步、心存侥幸的背后,可能是一个孩子一生的缺憾,一个家庭的苦难。端杯不握车,握车不喝酒。敬畏法律,敬畏生命,不要让一时疏忽,铸成终身遗憾。


【作者】:
【来源】: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检察院网站